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9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张鹏通迅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西街“大鹏手机维修”。
经营者:张芝鹏,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张鹏通迅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