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熙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华,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士宾,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41号冀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孔玮与被告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