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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桂05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初12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女,该公司法务部维权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民,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雅新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陈邕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桦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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