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初12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女,该公司法务部维权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民,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雅新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陈邕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桦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