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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锦傲翔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锦傲翔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锦傲翔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50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仁庆,天津津泓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天津津泓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县锦傲翔电器商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主要负责人:臧爱玲,该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与臧爱玲系夫妻关系),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县锦傲翔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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