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097号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50号907-4房间。
法定代表人:金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长瀛水星家纺商行,住天津市北辰区双方大厦*楼-11、12.经营者:徐金文,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忠(与徐金文为夫妻关系),男,住同上。
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长瀛水星家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融鸥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