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小伯乐童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郭于自口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杨新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东联劳边开发区。
投资人:陈灼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万业超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院*号楼**层1201。
法定代表人:郭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小伯乐童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伯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以下简称畅旺玩具厂)、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万业超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小伯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畅旺玩具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小伯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小伯乐童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河北小伯乐童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