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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阳钱柜娱乐城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626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阳钱柜娱乐城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阳钱柜娱乐城,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钱柜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新元广场。

经营者:高吉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徐台生,董事长。

上诉人海阳钱柜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阳钱柜娱乐城上诉称,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三、八条的规定,该案系涉台民事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作为台湾企业,在大陆起诉上诉人侵犯其商标权属纠纷,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案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请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依法注册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权,而海阳钱柜娱乐城在其商户字号中,大量使用与“钱柜”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客观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严重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涉台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海阳钱柜娱乐城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该案诉讼标的额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海阳钱柜娱乐城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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