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羊安镇新大林通讯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新城区九龙大道7号附6号。
经营者:杜江,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邛崃市羊安镇新大林通讯经营部、李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邛崃市羊安镇新大林通讯经营部、李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邛崃市羊安镇新大林通讯经营部、李林均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