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0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与灵石路交口西南角合肥永达胶带厂3#生产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3710J(1-1)。
法定代表人:薛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春影,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被告刘春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12民初10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薛宗强所有的皖AX59**号小轿车,查封刘春影所有的皖K2D5**号小轿车。
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宗强所有的皖AX59**号小轿车及刘春影所有的皖K2D5**号小轿车的查封。
申请保全费1020元,由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