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513号原告:梁菊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王庭晓,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练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
法定代表人:朱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菊明诉被告湖州市练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菊明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菊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菊明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均由原告梁菊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