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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340号
案件名称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40号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科,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311、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青松公路165号1幢302室2。

负责人张利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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