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40号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科,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311、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青松公路165号1幢302室2。
负责人张利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好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