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72号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欧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丁国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550290.9,名称为“泡茶器”】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