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13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韵江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华中图书交易中心C栋4层4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武汉韵江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