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98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邓小秋、王涛。
被告:东阳市江北上卢升元副食店。
经营者:卢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上卢升元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