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43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西邢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凤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梦,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荫波自选超市,经营场所朝阳市双塔区兴安街51号网点104、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2MAOTXCML8W。
经营者:杨剑。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帝虎日用品有限公司、双塔区荫波自选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