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789号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涩谷区樱丘町29番35号SP楼,公司法人等编号0110-01-067647。
法定代表人:三浦阳一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天喜,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婷,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诉被告郑天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6月8日,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