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64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告三:成都成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母x。
被告四:福建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上海光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成都成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福建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光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31010××××.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