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548号原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饶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胜永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63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