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842号原告:陕西味古方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味古方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味古方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味古方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味古方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