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0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经营地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楚元行政村贾小庄**号。
负责人:李忠鹏。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