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357号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AdamR.Kelly,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新华尔佳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容桂大道****号首层之二。
注册号:440681601109530。
经营者:李沃林,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新华尔佳服装店(经营者李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