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金嘉兴珠宝首饰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珠宝城金海湾厂房内。
经营者:戴振兴,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芳,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金嘉兴珠宝首饰厂与被上诉人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金嘉兴珠宝首饰厂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莆田市,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莆田市,为了便于调解、应诉和审理,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虽位于莆田市,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2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金嘉兴珠宝首饰厂主张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金嘉兴珠宝首饰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