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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94号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

授权代表人:苏珊?莱斯利?皮尔森(SusanLesleyPearson),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露街318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葛炳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官宾,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仙华南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葛炳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挺,系公司董事会秘书。

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被告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5元,由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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