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60号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啸,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王康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