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94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幢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宇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夏茅十六社工业区B栋5楼A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冉毅。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冠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