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8785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支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兰青,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兰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