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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与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329号
案件名称1329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与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街道费桥村十一组(国强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锋,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群星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闫怀柏,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朦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纪锋,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怀柏到庭参加诉讼,睿朦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3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同年7月4日发文),宣告涉案“一种万向轴承钢丝跳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420828733.X)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睿朦公司据以指控同兴公司专利侵权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睿朦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苏州睿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南通同兴机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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