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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国与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刘义国与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国,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99号原告:刘义国,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xx,现居住地株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号。

经营者:李艳娥。

原告刘义国因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义国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国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刘义国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刘义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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