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95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永益豆浆店,经营场所: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号。
经营者:熊桂根,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永益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