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41-2号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南路步步高公寓B楼。
法定代表人:巫美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扬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扬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