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790号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涩谷区樱丘町29番35号SP楼,公司法人等编号0110-01-067647。
法定代表人:三浦阳一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莫志林,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33。
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诉被告莫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3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撤诉。
本案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预交的受理费31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8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