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07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钱唐小吃店,注册号320402600124212,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村委虞家村**号,实际经营者杨文军。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钱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市钱唐小吃店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