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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树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002刑初454号
案件名称裴树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裴树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刑初454号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树春,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树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树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4662735“海之蓝”、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4253363号“梦之蓝”注册商标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裴树春明知是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购进,再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裴树春多次向陆某销售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35箱,销售金额计39800元;

2、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裴树春多次向朱某1销售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22箱,销售金额计10880元;

3、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裴树春先后两次向张某销售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12箱、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6箱,销售金额计14000元;

4、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裴树春多次向尹某销售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64箱、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25箱,销售金额计57000元;

5、2016年4月,被告人裴树春向李某1销售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6箱,假冒“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梦3)10箱,销售金额计19200元;

6、2016年7月,被告人裴树春销售给王某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10箱,销售金额计5700元;

7、2016年4月和5月,被告人裴树春向陈某销售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4箱、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4箱,销售金额计6960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树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树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证人陆某、朱某1、朱某2、尹某、张某、李某1、陈某、王某、季某、谭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的实物,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树春销售明知是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裴树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树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树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用其交至本院的暂扣款交纳)二、本案中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裴树春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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