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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38号之一
案件名称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长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38号之一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富贵、朱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西区安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长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北侧花都商贸城U区04室。

法定代表人:管亚苹。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46号。

负责人:FlorianBernet。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日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日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长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昆山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安特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日公司、江苏新日公司、长久公司及欧尚超市昆山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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