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任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78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任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任豪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7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任豪食品店经营者:汤尖竹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任豪食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