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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法定代表人:傅小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小城,永丰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所副所长。

被告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瑜,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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