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391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惠美厨具店(个体工商户),原住址:惠州市河南岸,经营者黄勇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城区惠美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