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1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北极光百货商店,住江苏省洪泽县。
经营者:李寿国,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北极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