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10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聚逵眼镜商行,住所地邵东县邵阳大道眼镜城1栋16号。
经营者:邓聚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聚逵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一六年一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