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97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蔚,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融视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8层842号。
法定代表人:梁琪,职务不详。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融视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汇融视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