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3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站前路王幼杰厨柜经营部,经营场所涡阳县站前路西段路南。
经营者:王幼杰。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涡阳县站前路王幼杰厨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