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0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县鸿业未来城淮中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鸿业未来城*#楼。
负责人:赵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鸿业未来城淮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