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原审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富路(黎德财厂房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斌。
原审被告: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华朗电机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
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中山市凯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中山市,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均与佛山市禅城区无关联,故本案应移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