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542号原告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文化市场7#-02。
法定代表人刘江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