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68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令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XXX号XXX幢XXX室。
经营者:顾国华,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北街***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令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