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73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肇兴鸿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桥北路海关东侧肇庆市装饰五金材料批发市场第*幢*******号。
经营者:李雪霞,女,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端州区肇兴鸿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52357.X、名称“管用码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梁明坤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明坤申请对端州区肇兴鸿五金电器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