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51号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天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5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贤。
被告:张家贤,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家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64913.X、名称“蓝牙音箱灯(LV2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市天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家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