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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国门店、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951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国门店、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国门店,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51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国门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育才路13号。

负责人:薛瑞丰,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澄,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澄,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国门店、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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