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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杨荫文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4702号
案件名称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杨荫文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荫文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702号 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雷红叶,经理。

被告:杨荫文,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荫文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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