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702号 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雷红叶,经理。
被告:杨荫文,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荫文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