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458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意凯兴食品超市,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102号、广开四马路238、240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与广开四马路交叉口西北角。
经营者:安雨。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意凯兴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